2023年07月02日,罗源润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在福州召开“润华钢业绿色钢结构产业项目(一期)”竣工环保验收会,参加验收会议的有罗源润华钢结构有限公司、福建汇顺检测集团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及特邀的2位专家共5人,会议成立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组(验收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和专家现场检查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方关于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汇报和验收调查单位对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介绍。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罗源润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润华钢业绿色钢结构产业项目(一期)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岐后村岐后660号,项目厂房用地面积5333m2,经营润华钢业绿色钢结构产业项目(一期)。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年产各类钢结构产品部件1万吨。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罗源润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06日委托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润华钢业绿色钢结构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审批(榕罗环评〔2023〕5号)。 (三)投资情况 实际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包括年产各类钢结构产品部件1万吨的生产线及配套环保工程。现阶段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均已同步安装到位,运行情况稳定,具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环评、批复及现场勘查,本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内容基本一致。其余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实际生产过程中,设备的检修所产生的少量废润滑油使用抹布进行擦拭,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5号),废弃的含油抹布属于全过程豁免的危险废物,本项目废弃的含油抹布与生活垃圾一同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置,新增的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未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参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本项目的性质未发生改变;生产规模并未增加;对比环评及其批复,并未增加污染物排放;建设地点与环评建设地址保持一致;生产工艺及其产污种类未发生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改变未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综上所述,本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动。 三、环保措施建设情况 ①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浓度可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考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接入污水管网纳入罗源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②废气:本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为切割、抛丸产生的金属粉尘,焊接烟尘,喷漆、晾干过程产生的废气以及食堂油烟废气。切割粉尘在车间沉降后由员工每日打扫收集作为一般固废,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仅少量粉尘飘逸至车间外无组织排放。抛丸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收集后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喷漆废气经引风机收集后由“干式漆雾过滤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处理后由排烟竖井引至厨房屋顶高空排放。 ③噪声:运营期主要噪声源强为切割机、焊机、抛丸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合理布局声源位置,将声源强度较高的设备布设在远离厂界的位置;选用低噪声的环保设备,通过减震、防震措施等降噪措施,有效降低设备噪声对厂界的影响。 ④固体废物:本项目生产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日产日清。切割粉尘、废金属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金属粉尘、焊烟净化器收集粉尘均属于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统一外售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含漆渣)、废UV灯管、废涂料包装物(废空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定期委托福建绿洲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废弃的含油抹布与生活垃圾一同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监测结果 1、废气:项目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实测浓度范围为:20.7~25.1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135~0.168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实测浓度范围为:4.34~5.87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5~0.07kg/h)、二甲苯排放(实测浓度范围为:0.856~1.19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10~0.014kg/h)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的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颗粒物实测浓度最大值0.244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二甲苯实测浓度<0.0015mg/m3,非甲烷总烃实测浓度最大值为0.9mg/m3,皆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中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2.72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附录A表A.1标准限值中“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及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 2、废水:根据废水监测结果,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出口pH浓度范围为7.1~7.4,悬浮物浓度范围为80~90mg/L,CODcr浓度范围为129~166mg/L,BOD5浓度范围为37.4~46.2mg/L,动植物油浓度均<0.06mg/L,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氨氮浓度范围为5.60~7.23mg/L,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3、噪声: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昼间厂界噪声(昼间监测值为60-64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即昼间≤65dB(A))。 五、验收结论 经现场检查、审阅有关资料和认真讨论后,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较好的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基本按照要求进行了落实。该建设项目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九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项目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项目工程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六、后续意见 1、进一步规范对危废管理与安全处置工作,完善危废贮存及转运过程的管理制度。 2、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维护,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和避免噪声扰民。 3、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建立环保管理制度。 七、验收人员信息 验收组名单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