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27日,福州合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长乐召开“年产1万吨再生尼龙切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参加验收会议的有福州合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汇顺检测集团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及特邀的2位专家共4人,会议成立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组(验收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和专家现场检查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方关于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汇报和验收调查单位对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介绍。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福州合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再生尼龙切片项目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仙富村仙昙路 8 号,系租赁福建卡冠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原有厂房,建筑面积为1890 ㎡,主要建设内容为:购进两套单螺杆塑料造粒机、切丝机等生产设备,回收利用当地废旧化纤纺织废料,新增年产10000吨再生尼龙切片。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福州合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委托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福州合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再生尼龙切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22年12月6日通过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审批(榕长环评[2022]57号)。于2023年2月2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350182MABXG0JEXN001Q。 (三)投资情况 实际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39.5万元。实际环保投资占总投资7.9%。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包括年产1万吨再生尼龙切片项目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仓储工程及相应的环保治理措施等。现阶段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均已同步安装到位,运行情况稳定,具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环评、批复及现场勘查,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内容相比有所变更,实际投产情况较原环评设计投产情况的变化内容如下: (1)布置方面: 为了便于管理,将一般固废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和办公区进行合理的调整。一般固废暂存间由环评期的厂房内调整为厂房外西南侧加装区域,危险废物暂存间由环评期的厂房内西北侧调整为厂房外南侧厂房区域(位于租赁方危废间隔壁),办公区由环评期的依托租赁方办公楼调整为厂房外东南侧空地自建办公区域。以上变动并不会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也不会新增敏感点,故不属于重大变动。 (2)废气方面: 本项目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未发生变化,但废气治理设施中的水喷淋设施由喷淋塔改为管道内喷淋,根据废气检测结果核算,非甲烷总烃实际排放量为0.144t/a,小于环评预测量0.44t/a,因此以上变动并不会导致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增加,故不属于重大变动。 参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本项目的性质未发生改变;生产规模并未增加;对比环评及其批复,并未增加污染物排放;建设地点与环评建设地址保持一致;生产工艺及其产污种类未发生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改变未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综上所述,本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动。 三、环保措施建设情况 ①废水:本项目运营期生产用水主要为冷却水和喷淋水,其中冷却水每日补充损耗量,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水定期清捞污泥后,回用于废气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过预处理后排入工业区的市政污水管网,送往福州市滨海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②废气: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丝、切粒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和熔融挤出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粒径较大且重量较重,基本不会产生逸散,为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通过水喷淋+高压静电油烟净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 ③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切丝和熔融挤出、切粒工序的生产设备、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和冷却水循环水泵等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并设置减振基础、安装消声装置等隔音降噪措施,减轻了设备噪声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 ④固体废物:本项目通过设置规范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将废包装袋、分拣废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妥善分类收集后出售给其他企业综合利用,将不合格品重新掺入原料回用生产。通过设置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将废活性炭、废油剂、废机油、水喷淋产生的污泥等危险废物妥善分类收集后定期委托福建省储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处置。在厂区设垃圾桶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由环卫部门负责清理外送至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监测结果 1、生活污水:根据废水监测结果,化粪池出口pH为7.1~7.5,悬浮物浓度范围为71~91mg/L,COD浓度范围为159~194mg/L,BOD5浓度范围为52.2~63.9mg/L,氨氮浓度范围为6.89~8.05mg/L,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废气:根据废气有组织监测结果,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3.65-4.24mg/m³,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标准。 根据废气无组织监测结果,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288mg/m³,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77mg/m³,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9 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小时值最大值为1.56mg/m³,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中“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即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³。 3、噪声:根据噪声监测结果,监测期间昼间厂界噪声范围为56~60dB(A),夜间厂界噪声范围为52~54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五、验收结论 经现场检查、审阅有关资料和认真讨论后,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较好地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基本按照要求进行了落实。该建设项目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九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项目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项目工程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六、后续意见 1、项目应继续完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要求,完善日常监测计划和管理计划,并严格落实。 3、修改完善验收报告。 七、公示时间 2023年02月27日-2023年0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