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景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景鸿建筑新型材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2022年6月18日,福建省闽清景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福州召开“景鸿建筑新型材料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参加验收会议的有福建省闽清景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福建汇顺检测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及特邀的2位专家共5人,会议成立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组(验收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和专家现场检查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方关于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汇报和验收调查单位对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介绍。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福建省闽清景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景鸿建筑新型材料项目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池埔村189号(租赁福建省闽清昌闽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厂房)。项目占地面积5000 ㎡,总建筑面积6500 ㎡。项目总投资为8000万元,环评规模为年产5万吨塑料再生颗粒。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福建省闽清景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委托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福建省闽清景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景鸿建筑新型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20年8月5日获得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的环评批复(梅环审批[2020]33号)。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投资额8000万元,环保投资300万元。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福建省闽清景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景鸿建筑新型材料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等。目前主体工程、辅助设施、环保设施等均正常运行,具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环评、批复及现场勘查,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内容相比有所变更,变更情况如下表1,实际投产情况较原环评设计投产情况的变化内容见表1。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排放污染物总量符合环评批复总量控制要求不涉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中的“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中的任一条情况,不影响本项目的总体生产规模,配套环保措施均已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并同时投入运行。因此,上述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表1 项目工程变动情况一览表
本项目其余基本情况、产品方案、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与环评及其批复比较,无重大变化。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废水、废气均达标排放,故本项目变更均不属于重大变更。 三、环保措施建设情况 ①废水: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是挤干、冷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治理喷淋塔废水,挤干废水收集后由专用管道引入沉淀池,作冷却和喷淋补充用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废气治理喷淋塔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内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纳入闽清白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②废气: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废气为烘干、造粒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原料堆存仓库产生的恶臭。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喷淋塔+低温等离子+活性炭网过滤器+活性炭吸附”组合工艺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③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注塑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并设置减振基础、安装消声装置等隔音降噪措施,减轻了设备噪声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 ④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造粒工序中产生的部分弃渣,弃渣的主要成分为废塑料渣,产生量为1500t/a,收集后储存于一般工业固废贮存间,定期出售给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水预处理设施沉渣和职工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气处理设施定期更换的废活性炭及设备维护过程产生的废机油,收集后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委托邵武绿益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单位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监测结果 1、生活污水:根据废水监测结果,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化粪池出口生活污水:pH浓度范围6.7~6.9、COD排放浓度范围93~103mg/L、BOD5排放浓度范围29.0~33.2 mg/L、SS排放浓度范围54-85 mg/L、氨氮排放浓度范围4.09-5.01 mg/L,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送白金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根据废气有组织监测结果,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颗粒物排放浓度5.8~6.6mg/m3、氯化氢排放浓度<0.9mg/m3、二甲苯排放浓度0.334~0.5330.9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08~1.46mg/m3,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排放限值要求(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m3;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氯化氢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 根据废气无组织监测结果项目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0.71mg/m3、厂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0.90mg/m3、颗粒物浓度最大值0.257mg/m3,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即企业边界颗粒物浓度≤1mg/m3),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要求(即: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浓度≤4.0 mg/m3;厂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6.0 mg/m3) 3、噪声:项目验收期间项目周边噪声(昼间54~64dB(A),夜间45~54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五、验收结论 经现场检查、审阅有关资料和认真讨论后,验收组认为本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较好的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基本按照要求进行了落实。该建设项目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九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项目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项目工程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六、后续意见 1、本项目应继续完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本项目应加强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七、验收人员信息 验收组名单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