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6日,罗源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福州召开“诗兰姆汽车零部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参加验收会议的有罗源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福建九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及特邀的2位专家共5人,会议成立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组(验收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和专家现场检查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方关于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汇报和验收调查单位对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介绍。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罗源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诗兰姆汽车零部件项目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52号,系租赁福州亮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租赁面积为11500m2。本项目实际劳动定员30人,员工不住宿,实行2班制,12小时/天,实际年工作300天,环评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高压配电盒、电池模组隔离板、输出极底座500万件,冷却水管50万套,实际生产规模为年产高压配电盒、电池模组隔离板、输出极底座500万件,冷却水管50万套。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罗源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委托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罗源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诗兰姆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审批(罗环保评[2021]25号)。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投资额30000万元,环保投资90万元。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罗源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诗兰姆汽车零部件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等。目前主体工程、辅助设施、环保设施等均正常运行,具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环评、批复及现场勘查,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内容相比有所变更,变更情况如下表1,实际投产情况较原环评设计投产情况的变化内容如下: 现阶段主要是由于实际生产需要,调整了部分生产设备的布局,核实了新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和废润滑油);将原有部分固废交由罗源三合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根据调试期间实际生产情况,原辅材料聚丙烯年用量增加20t/a,年用水量增加约30t/a,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排放污染物总量符合环评批复总量控制要求不涉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中的“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中的任一条情况,不影响本项目的总体生产规模,配套环保措施均已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并同时投入运行。因此,上述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表1 项目工程变动情况一览表
本项目其余基本情况、产品方案、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与环评及其批复比较,无重大变化。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废水、废气均达标排放,故本项目变更均不属于重大变更。 三、环保措施建设情况 ①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福州亮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有生化处理设施(二级处理-A/O)处理达标后接入工业区污水管网排入起步溪。 ②废气: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少量颗粒物及少量恶臭气体,废气通过UV光解+活性炭箱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③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注塑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并设置减振基础、安装消声装置等隔音降噪措施,减轻了设备噪声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 ④固体废物: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和废包装袋收集交由罗源三合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机油和废润滑油为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在危废暂存间分类暂存,其中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润滑油收集后交由邵武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清运处置,废UV灯管收集后待累计到一定量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监测结果 1、生活污水:根据废水监测结果,亮峰玻璃污水生化处理设施出口pH浓度范围为7.21~7.36,悬浮物浓度范围为10~16mg/L,COD浓度范围为53~62mg/L,氨氮浓度范围为6.10~6.70mg/L,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二级标准。 2、废气:根据废气有组织监测结果,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4.4×10-5~5.6×10-5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4.6-6.0mg/m3,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浓度为309~977,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标准。 根据废气无组织监测结果,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151mg/m3,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91mg/m3,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9 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5.4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特别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8,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二级标准限值。 3、噪声:本项目夜间不生产,根据监测结果,监测期间昼间厂界噪声范围为56.2~58.4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五、验收结论 经现场检查、审阅有关资料和认真讨论后,验收组认为本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较好的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基本按照要求进行了落实。该建设项目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九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项目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项目工程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六、后续意见 1、本项目应继续完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本项目应加强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