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业务用房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

2022-3-15 14:24|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645| 评论: 0

为了听取项目所在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该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现将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业务用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予以公示。具体公示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述

  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业务用房地块位于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江南乡魁岐104国道与朝晖路交叉口西北角,占地面积13325m2。地块现作为连江县公安局违章车辆停车场及农田使用,计划建设交通警察大队业务用房。20201023日该项目取得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122202010002号),规划该地块用地性质为行政办公用地(A1)

二、调查结论

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业务用房地块位于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江南乡魁岐104国道与朝晖路交叉口西北角,占地面积13325m2。地块现作为连江县公安局违章车辆停车场及农田使用,计划建设交通警察大队业务用房。2020年10月23日该项目取得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122202010002号),规划该地块用地性质为行政办公用地。

1)本次调查地块位于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江南乡魁岐104国道与朝晖路交叉口西北角,北侧为农田;东侧为朝晖路;南侧为魁岐104国道;西侧为农田。目前地块内作为违章车辆临时停放点的构筑物均未开始拆除,地块内违章车辆未转移。地块西北侧部分为农用地,其余部分为连江县公安局违章车辆停车场。

2)地块周边情况:调查地块当前北侧隔朝晖路为连江县卫生健康局和江南卫生院,西侧为农田,南侧为魁岐104国道,隔道为福建南湖酒业有限公司、福州鑫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和汽配厂,东侧为朝晖路,隔道为山林地。

3)通过资料分析、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资料与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内容基本一致。根据第一阶段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有可能污染源,故开展第二阶段采样分析。

4)地块内A区域为农用地,未曾变更过使用功能,2019年该区域重新开垦以备重新种植。现已种植区域仅为20m2,主要种植为绿叶青菜,所用化肥均为农用沤肥,灌溉用水为囤积雨水;其余区域均为待耕状态。地块内B区域2008年~2010年为私营废品回收站,主要用于收购纸皮、纸箱等废旧物质,不涉及危险废物存放;2010年~至今年为连江县公安局违章车辆停车场,停放违章车辆。通过资料分析、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根据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地块内存在可能污染源,地块内的B区域(连江县公安局违章车辆停车场)为重点区域,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石油烃、苯、甲苯、二甲苯,主要可能污染迁移途径为垂直入渗;其他区域为非重点区域。

5)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及导则(HJ25.1-2019)要求,对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采样调查,本次调查共布设9个土壤监测点位(地块内8个,地块外对照点1个),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地块内3个,地块外对照点1个)。土壤钻孔、地下水建井、土壤及地下水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工作委托福州中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共完成6个土壤钻孔、3个土壤表层样、4个地下水建井,4个地下水洗井工作。土壤:布设9个土壤点位(含1个地块外对照点),现场进行了44个土壤样品现场快速检测,共采集送检20个土壤样品及3组平行样。地下水:布设4个地下水点位(含1个地块外对照点),共采集并送检了4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地块外对照点)及1组平行样。实验室检测分析51项土壤指标(含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等)、25项地下水指标(含重金属等)。

6)根据检测报告FZHJ2202042可知,地块内所有土壤样品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7)根据检测报告FZHJ2202042可知,地块3个地下水样品中除氨氮、TDS、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氨氮有检出外,其余指标均未检出。全部样品中的pH值能够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氨氮、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铜、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耗氧量(CODMn)、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汞、砷、镉、铬(六价)、镍、铅、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共21个指标)能够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石油烃(C10-C40)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的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

根据调查结果,该地块所监测的土壤污染物指标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满足用地规划要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该地块可作为行政办公用地(A1)进行下一步开发利用。

、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连江县公安局

系 人:先生   联系电话:13071215117

、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系 人:   联系电话:1865076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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