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1日,福建天盛恒达声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州召开“环保、阻燃型高分子隔声毡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参加验收会议的有福建天盛恒达声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汇顺检测集团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及特邀的2位专家共5人,会议成立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组(验收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和专家现场检查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方关于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汇报和验收调查单位对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介绍。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福建天盛恒达声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保、阻燃型高分子隔声毡生产加工项目位于福州市闽侯县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岭路7号3号厂房一层,租赁建筑面积1978m2,主要建筑面积1978m2。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年产环保隔声毡5000m2。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福建天盛恒达声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委托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福建天盛恒达声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保、阻燃型高分子隔声毡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0年10月22日获得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批复(侯环评[2020]171号)。 (三)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福建天盛恒达声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保、阻燃型高分子隔声毡生产加工项目,包括主体工程、辅助设施、环保设施等。目前项目主体工程、辅助设施、环保设施等均正常运行,具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环评、批复及现场情况,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内容相比变更如下表。根据实际企业运行维护需要废气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和活性炭吸附装置,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HJ1122-2020)橡胶制品业表 8中除尘+吸附工艺要求,根据实际建设需要排气筒增高至20m,根据其检测数据,配套环保措施投入运行后,废气均达标排放,变动后项目排污量并未增加,对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重大变动清单相关内容,均不属于重大变更。 表1 项目工程变动情况一览表
三、环保措施建设情况 ①废水:职工生活污水依托租赁厂房配套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纳入闽侯县城关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②废气:项目废气经集气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G1)高空排放。 ③噪声:本项目在建筑上采取墙体隔音;安装设备时加固基础,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定期检查、维修,不合要求的及时更换等措施。 ④固体废物:我司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和不良品回用于密炼机,无法回用的委托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废机油和废活性炭按规定在危废暂存间内暂存,目前废机油和废活性炭产生量较少,待累计一定存量后再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四、环境保护设施监测结果 (一)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生活污水:项目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化粪池出口pH浓度范围为6.43~6.61,氨氮浓度范围为15.9~19.3mg/L,COD浓度范围为211~237mg/L,BOD5浓度范围为54.1~60.8mg/L,SS浓度范围为62~77mg/L,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氨氮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规定(即:pH 6~9,COD≤500 mg/L,BOD5≤300mg/L,SS≤400mg/L,氨氮≤45mg/L)。 2、废气:项目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2.41~2.73mg/m3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中的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1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1.9~2.4mg/m3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中的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装置排放限值(颗粒物≤12mg/m3);臭气浓度排放浓度为97~229,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中标准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限值≤2000(无量纲))。 项目验收监测期间,厂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58~2.39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0.62~0.89mg/m3,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为0.103~0.172mg/m3,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均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6中现有与新建企业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1mg/m3;非甲烷总烃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4.0mg/m3);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未检出符合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 2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臭气浓度≤20(无量纲))。 3、噪声:项目厂界各侧昼间等效连续A声级(Leq)在56~61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 dB(A)) 五、验收结论 经现场检查、审阅有关资料和认真讨论后,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较好的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基本按照要求进行了落实。该建设项目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九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项目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项目工程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六、后续意见 1、项目应继续完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