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对2019年1月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进行评价,具体如下: 一、9市1区环境空气质量 9个设区城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平均为99.4%(9个设区城市达标天数比例为99.3%),同比持平。 9个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范围为2.77~4.34,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空气质量从相对较好开始排名依次为:南平、三明、龙岩、莆田、福州、厦门、宁德、泉州、漳州。 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2.66,首要污染物为臭氧(详见附表)。 二、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58个县级城市(即12个县级市、42个县、4个县级区,下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范围为1.92~3.77,首要污染物主要为细颗粒物。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平均为99.2%,同比下降0.2个百分点(详见附表)。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10个县级城市(第1名至第10名)分别是大田、武平、将乐、寿宁、周宁、明溪、清流、武夷山、永春、尤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