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查处移送的、全市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张某污染环境案由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支付环境损害赔偿款55212.3元,环境损害鉴定费2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7年7月,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经过多次蹲守后依法查处了张某无证经营的金属表面处理厂通过暗管向外环境排放重金属废水的违法行为,并对其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该金属表面处理厂废水排放口的废水总铬、六价铬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在移送案件过程中,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对该表面处理厂废水排放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张某表面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对地表水环境造成了损害。同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2019年4月10日,同安区检察院就张某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因违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导致外环境地表水体遭受污染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书面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作为厦门市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生态环境监管具有重大意义,任何企业、组织和公民都应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责任意识,杜绝以牺牲、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谋取利益,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也将继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