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茂源塑胶有限公司年新增EVA拖鞋500万双、PVC拖鞋250万双、发泡拖鞋100万双环境 ...

2018-12-14 14:25|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727| 评论: 0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中的要求,受福清市茂源塑胶有限公司托,现进行《福清市茂源塑胶有限公司年新增EVA拖鞋500万双、PVC拖鞋250万双、发泡拖鞋10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信息公开。

一、建设项目概要

项目名称福清市茂源塑胶有限公司年新增EVA拖鞋500万双、PVC拖鞋250万双、发泡拖鞋100万双

建设单位名称:福清市茂源塑胶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及内容

项目选址于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新厝镇蒜岭村(天生林艺对面),利用原厂房扩建EVA拖鞋、PVC拖鞋、发泡拖鞋生产线,总投资100万元,20181113日,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以“闽发改备[2018]A060473 号””给予项目备案批复。

 

二、项目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废水治理措施及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新增冷却水依托现有冷却水池和冷却塔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扩建后全厂职工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和地埋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标准。

(2)废气治理措施及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密炼粉尘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未收集部分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密炼粉尘可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注塑、丝印、调墨、网版及丝印台清洁废气通过各工序集气罩收集后,一并进入UV 光解装置处理,经15m 高1#排气筒排放,未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可达《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表1、表2、表3 排放限值要求;造粒、发泡、炼胶工序废气经各工位和设备上集气罩收集后,一并进入UV 光解装置处理,由2#厂房排气筒5#排放,未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可达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表2、表3排放限值要求;EVA 鞋、发泡鞋上胶、烘干废气通过工位集气罩收集,通过UV光解装置进行处理后由2#厂房15m 高排气筒3#排放,未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甲苯可达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表2、表3排放限值要求;PVC 成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与上胶贴合、烘干废气由工位和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后,一并进行UV 光解装置处理,由3#厂房15m 高4#排气筒排放,未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甲苯可达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表2、表3排放限值要求,HCI 可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PVC 调色粉尘产生量少,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排放速率为0.002kg/h,可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防治措施及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经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处理及墙体、距离衰减后,项目东、西侧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 类标准,其余侧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 类标准,故本项目噪声排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影响结论

 

 项目除尘收集灰、塑料边角料、毛套余料、废包装材料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废胶水桶、废油墨桶、废天那水桶、沾染油墨的废抹布、废丝印网版在现有危废间暂存,交由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栅渣、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因此,项目各类固体废物经妥善处置后,对环境影响较小。

 

三、总结论

 

本项目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新厝镇蒜岭村(天生林艺对面)利用原厂房扩建EVA拖鞋、PVC拖鞋、发泡拖鞋生产线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选址合理。项目建成后,在认真落实本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计划的条件下,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的水、大气、噪声、固体环境的影响较小能满足区域水、大气、声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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