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新塑管业有限公司PVC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公示 ...

2019-1-9 14:19|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475| 评论: 0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中的要求,受长乐市新塑管业有限公司托,现进行《长乐市新塑管业有限公司PVC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信息公开。

一、建设项目概要

项目名称长乐市新塑管业有限公司PVC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

建设单位名称:长乐市新塑管业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及内容

项目选址长乐区玉田镇玉田村(玉田工业区)。长乐新塑管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委托福建省化学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所编制了年产PVC管2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1年928日,长乐市环境保护局以“长环评[2011]014号文”给予年产PVC管2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在取得环保批复后建设过程中,长乐新塑管业有限公司对部分工程内容及生产规模进行了调整,致使项目工程内容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均与原环评报告及批复内容发生变化,故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项目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废水治理措施及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变更整改后项目冷却水经冷却塔和冷却水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对周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治理措施及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变更整改后项目搅拌和边角料破碎磨粉粉尘经集气罩和吸尘软管收集进入滤芯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未收集部分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热熔及喷码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进入UV光解装置处理后,统一由15m2#排气筒排放,未收集部分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VOCs可达《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中排放限值要求,氯乙烯、氯化氢可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项目变更整改后运营期废气对周边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防治措施及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现采用隔声、简易减振的措施进行噪声防治,根据项目现状噪声监测结果,项目变更后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二级标准,最近敏感点玉田村环境噪声可达《声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因此项目变更后运营期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影响结论

项目变更后废管经破碎、磨粉后回用于搅拌工序,其他废包装材料由厂家回收,除尘器收集灰及地面清扫灰出售给物资回收单位,废油墨桶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项目变更后固体废物经上述措施妥善处理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三、总结论

项目变更后,建设单位在认真落实本补充环评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落实本补充环评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计划的条件下,项目变更后产生的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的水、大气、噪声、固体环境的影响较小,能满足区域水、大气、声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不影响已批复环评评价结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变更后项目的建设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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