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29日,福清市茂源塑胶有限公司在福州市福清市新厝镇蒜岭村召开“福清市茂源塑胶有限公司年新增EVA拖鞋500万双、PVC拖鞋250万双、发泡拖鞋100万双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参加验收会议的有福清市茂源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福建汇顺检测集团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及3位特邀专家,会议成立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组(验收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福清市茂源塑胶有限公司年新增EVA拖鞋500万双、PVC拖鞋250万双、发泡拖鞋100万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等要求现场检查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方关于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汇报和验收编制单位对竣工验收调查报告的介绍,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福清市茂源塑胶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福清市新厝镇蒜岭村,年新增EVA拖鞋500万双、PVC拖鞋250万双、发泡拖鞋100万双。
福清市茂源塑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于2019年8月建设完成,开始生产。2018年11月,福清茂源塑胶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君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福清市茂源塑胶有限公司年新增EVA拖鞋500万双、PVC拖鞋250万双、发泡拖鞋100万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7月17日福清市环境保护局对《福清市茂源塑胶有限公司年新增EVA拖鞋500万双、PVC拖鞋250万双、发泡拖鞋100万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审批意见。2019年8月项目主体设备及环保设施运行稳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万元。 (四)验收范围 福清市茂源塑胶有限公司年新增EVA拖鞋500万双、PVC拖鞋250万双、发泡拖鞋100万双扩建项目的综合生产流水线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办公楼、仓库、消防设施等辅助工程,废气治理措施、废水治理措施、固废暂存设施等环保工程。本次验收范围为福清市茂源塑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主体工程、环保设施、配套设施等。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环评中所述原辅料中的聚氨酯胶粘剂及二丁酯增塑剂已不再使用,企业改用无三苯药水胶及环保增塑剂,因原辅料中不再含有苯及其相关物质,故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甲苯。 与环评期间对比没有发生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项目建设化粪池和地埋式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绿化;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二)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是密炼粉尘、造粒废气、注塑废气、上胶烘干废气、炼胶废气、发泡废气、丝印废气、PVC成型废气、调色粉尘, ①项目密炼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脉冲除尘器处理,由2#厂房1根18m高排气筒2#排放,未收集的部分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 ②注塑、丝印、调墨、网版及丝印台清洁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罩收集后,进入UV光解装置处理,经1#厂房1根18m高1#排气筒排放; ③造粒、发泡、炼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罩收集后,进入UV光解装置处理,由2#厂房1根18m排气筒5#排放; ④EVA鞋、发泡鞋上胶、烘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进入UV光解装置处理,由2#厂房1根18m排气筒3#排放; ⑤PVC上胶、烘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进入UV光解装置处理,由3#厂房18m高4#排气筒排放; ⑥PVC成型产生的HCl及调色粉尘通过车间无组织排放。
(三)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平面冲床、湿热定型流水线、工业缝纫机等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定期维护等综合降噪措施,减轻了噪声设备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固体废物 项目除尘收集灰、塑料边角料、毛套余料、废包装材料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废胶水桶、废油墨桶、废天那水桶、沾染油墨的废抹布、废网版在危废间暂存,交由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栅渣、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结果 (一)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有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项目生产废气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18米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47kg/h,因项目排气筒未高于周边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排放速率已严格50%执行)。 项目注塑、丝印、调墨、网版及丝印台清洁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其他生产工序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及HCl排放浓度可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可达《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内≤8mg/m3,企业边界≤2mg/m3)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要求(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临G324国道的东侧和临福厦铁路的西侧厂界噪声昼间等效声级(Leq)在61.6-64.8dB(A),夜间等效声级(Leq)在48.4-49.1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项目南、北侧厂界昼间等效声级(Leq)在57.4-59.8dB(A),夜间等效声级(Leq)在47.2-47.9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5dB(A))。 (二)环保设施去除率 项目验收监测期间,“集气罩+UV光解氧化装置+18m高排气筒1#”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为40.99%,“集气罩+脉冲除尘器+18m高排气筒2#”对颗粒物的去除效率为85.92%,“集气罩+UV光解氧化装置+18m高排气筒3#”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为70.53%,“集气罩+UV光解氧化装置+18m高排气筒4#”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为52.84%,“集气罩+UV光解氧化装置+18m高排气筒5#”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为67.3%。 五、验收结论 经现场检查、审阅有关资料和认真讨论后,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较好的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基本按照要求进行了落实,未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所列情形,项目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六、后续意见 1、项目应继续完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