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增产乳化沥青900吨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福州市长乐区松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及内容: 福州市长乐区松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长乐市松下码头牛头湾作业区,租赁码头25亩地用于经营沥青搅拌站项目,在原厂区用地范围内,扩建年增产乳化沥青900吨配套设施,占地面积约20m2。 二、项目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废水治理措施及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扩建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劳动定员,不产生生活污水,因此,不会对周边水环境产生影响。 (2)废气治理措施及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扩建项目营运期间乳化机搅拌废气、乳化沥青倾倒口废气,采用沥青净化装置(水洗塔+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可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苯并(a)芘、沥青烟、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苯并(a)芘≤0.3×10-3 mg/m3、沥青烟≤75 mg/m3、非甲烷总烃≤120 mg/m3),其中非甲烷总烃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2—2018)有组织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100 mg/m3);未能收集的苯并(a)芘、沥青烟、非甲烷总烃不存在明显无组织排放方式,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其中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2-2018)表2、表3排放标准,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表 A.1 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治理措施及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扩建项目噪声主要是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经隔声、距离衰减后(不考虑空气衰减),厂界外1m处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3类标准要求(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故本项目噪声排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治理及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乳化剂包装桶、废导热油、废活性炭、水洗塔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综上,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均得到了有效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三、总结论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选址符合当地政府综合整治规划要求和选址要求。在运行正常情况下,加强管理,落实本评价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各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放或妥善处置,环境风险可择,建设项目在认真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确保项目“三同时”管理基础上,本报告认为,从环保角度看,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