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前,你家VOCs治污设施“三率”了吗?

2020-7-20 16:51|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1157| 评论: 0|来自: 环保365

摘要: 虽然我国近年不断加强VOCs治理工作,出台了炼油、石化等行业排放标准,加强VOCs监测、监控、统计等基础能力建设,但治理工作基础依然薄弱,尤其是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治理难度大、治污设施效率亟待全面提升。  那 ...

虽然我国近年不断加强VOCs治理工作,出台了炼油、石化等行业排放标准,加强VOCs监测、监控、统计等基础能力建设,但治理工作基础依然薄弱,尤其是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治理难度大、治污设施效率亟待全面提升。

 

  那么2020年VOCs攻坚期管理部门如何监管治污设施?企业如何有效提高治污效率?一起来看下当前的最新要求和建议等~

 

  今天结合一脉相承【环大气〔2019〕53号和环大气〔2020〕33号】的两个方案文件给大家梳理梳理有关无组织排放和治污设施的现状和管控要求,以及各类VOCs治理设施的环保督察检查有关要点和企业自查整改的建议(本篇仅供行业参考、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一、治污设施效率的问题是业界普遍关心和热议的话题!

 

  生态环境部去年06月26日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中明确VOCs治理工作依然薄弱的五个主要表现;其中两个是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和治污设施简易低效。

 


  二、治污设施的“三率”,综合治理效率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效率=废气收集率*设施投运率*设施去除率

 

  首先是废气收集率,不收集好就谈不上下一步的治理。第二是治理设施的投运率,废气在治理设施里,如果设施不运转,那也白搭。运转设施还得是高效的,这样去除率才高。

 

  现在VOCs治理上“三率”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比如说废气的收集率,目前有很多企业烟气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接从旁路排出去了,所以要提出‘应收尽收’,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对于投运率,很多企业虽然安装了高效的治理设施,但是擅自停用现象突出。对此,一定要按照和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

 

  部分地区有“双90”(收集率和去除率)的要求!

 

  环境部:聚焦治污设施“三率”

 

  日前,众所关注的是生态环境部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并于6月24日正式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正式开启全国开展夏季(6月至9月)VOCs治理攻坚行动的重要部署。该《方案》明确“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十条”的举措;针对于“无组织排放和治污设施”提出的举措是《聚集治污设施“三率”(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效率=废气收集率*设施投运率*设施去除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

 

 

  环大气〔2020〕33号

 

 

  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

 

  《方案》明确各地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7月15日前完成。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方案》明确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

 

  《方案》明确按照治污设施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方案》明确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各地要督促行政区域内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对于长期未进行更换的,于7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送了面向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面向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试行)》、面向社会公众的《臭氧及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知识问答》等1套3本书籍;其中针对于不同行业的各类VOCs治污设施如何执法检查、如何合理改进都有好的建议要点,摘录以下部分如下,亦可供企业自查。

 

  VOCs设施的环保检查/企业自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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