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某陶瓷公司因污染环境被双罚!

2020-7-17 16:49|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879| 评论: 0|来自: 漳州生态环境

摘要: 2019年6月6日,漳州市华安环境执法大队依法对该公司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有运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东侧道路边陶瓷废渣露天堆放。检测人员现场对该公司法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取样 ...

2019年6月6日,漳州市华安环境执法大队依法对该公司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有运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东侧道路边陶瓷废渣露天堆放。检测人员现场对该公司法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取样处进行取样监测。

 

 

违法事实

 

  根据检测报告(YRBGCG-190610322),排放口检测结果颗粒物折算浓度均值为696mg/m3,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该公司厂长全程在场陪同检查。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并于2019年6月2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该公司厂区东侧道路边陶瓷废渣露天堆放,该固体废物露天堆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该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经大气采样检测分析,根据检测报告(YRBGCG-190610322),排放口检测结果颗粒物折算浓度均值为696mg/m3,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处罚措施

 

  针对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

 

  2、对固体废物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3、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对露天堆放行为采取防范措施。

 

案件启示

 

  该公司涉气环境违法行为是典型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固体废物露天堆放也是许多企业共同存在问题。通过此案例,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相关法条深入企业,让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守护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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