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某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涉气涉水双违法被依法取缔

2020-7-14 16:45|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666| 评论: 0|来自: 漳州生态环境

摘要:  2018年11月12日上午,漳州市华安环境执法大队人员依法对某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有运行,现场检查发现:1、砖机切坯车间砖机润滑废水通过水管排到厂区 ...

 2018年11月12日上午,漳州市华安环境执法大队人员依法对某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有运行,现场检查发现:1、砖机切坯车间砖机润滑废水通过水管排到厂区东北侧雨水沟,最后流到厂区中央雨水收集池,该厂雨水沟及雨水收集池均未做防渗措施,雨水收集池连通西南侧雨水沟直通外环境,执法人员在该砖机润滑废水水管排放口采样2瓶;2、原材料贮存车间厂房破损,部分制砖原材料(页岩粉碎土)露天堆放,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制砖工艺的两个配电箱断电查封,执法人员现场拍照、摄像取证。

 

 

违法事实

 

  1、该厂砖机切坯车间砖机润滑废水通过水管排到厂区东北侧雨水沟,最后流到厂区中央雨水收集池,该雨水沟及雨水收集池都未做防渗措施,该雨水收集池连通西南侧雨水沟直通外环境,执法人员在该砖机润滑废水水管排放口采样2瓶,根据华安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W2018060号),该厂砖机润滑废水水管排放口废水PH值为5.73,SS浓度为110mg/L,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原材料贮存车间厂房破损,部分制砖原材料(页岩粉碎土)露天堆放,该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处罚措施

 

  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对该公司未密闭制砖原材料(页岩粉碎土)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2、对该公司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十万元罚款;

 

  3、对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该企业的涉水违法行为是典型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气违法行为也是一大部分企业共同存在问题。通过此案例的宣传,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相关法条深入企业,让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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