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拘留!漳平某再生物质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放废水

2020-6-18 16:39|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683| 评论: 0|来自: 龙岩生态环境

摘要: 2018年11月1日中午,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漳平市某再生物质有限公司附近九龙江江面有污水排出。漳平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2#车间生产线均有1组设备即 ...

2018111日中午,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漳平市某再生物质有限公司附近九龙江江面有污水排出。漳平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2#车间生产线均有1组设备即1台清洗机和2台热熔机正在生产,1#2#车间清洗时所产生的废水通过1#车间后面的污水沟后流入污水处理站。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污水处理站规范化设置的排放口没有废水外排,而是通过污水处理站排污口前端的清水池中一个管道口流出,该排水管道口与埋在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地下的管道相连接,废水是通过该管道顺流而下汇入省道203线公路边上的九龙江,环境执法人员在污水处理站清水池管道前端废水进水口,及该废水汇入九龙江江面的管道排放口采集水样1瓶,并对以上采样现场和现场检查情况分别拍照取证。2018117日,漳平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清水池中的废水NH3-N7.87mg/lCODCr21.96mg/lSS1277mg/lTP12.13mg/lPH6.13;九龙江江面的管道排放口废水NH3-N8.79mg/lCODCr21.20mg/lSS1533mg/lTP7.41mg/lPH6.32,其中NH3-NSSTP,均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1的排放标准。该公司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

 

 

 

 

【查办情况】

 

  针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信息,漳平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01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02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该暗管,并停止通过该管道排放污染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漳平生态环境局已将该公司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严把程序关,明确证据链。漳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明确目标,锁定证据。在该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时,审查人员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对追本溯源,层层递进,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确认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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