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9月份,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事某产品生产时使用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未列出的乙腈作为溶剂。碧溪街道综合执法局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实,该企业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处理结果
1、对该单位罚款20万元;
2、对该单位建设项目的直接负责人罚款5万元;
3、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