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这家非法电镀加工场被依法取缔,责任人被罚款并刑拘

2020-6-5 16:14|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474| 评论: 0|来自: 漳州生态环境

摘要:  2015年9月21日下午,龙海市环境监察大队配合省“碧水蓝天”行动小组例行检查途经九湖镇下庵村后山社时,从空气中嗅到一股酸性刺鼻的气味。检查组循气味对后山社与漳州农校旧址(芗城区界)的交界处的一处钢结构简易 ...

 2015921日下午,龙海市环境监察大队配合省碧水蓝天行动小组例行检查途经九湖镇下庵村后山社时,从空气中嗅到一股酸性刺鼻的气味。检查组循气味对后山社与漳州农校旧址(芗城区界)的交界处的一处钢结构简易厂房进行突击检查。进入厂房后,发现酸性刺鼻气味源来自厂房南侧的小铁门内的车间。

 

 

  行动小组人员进入厂区此时见一名神色慌张中年男子慌乱的按着腰间的遥控开关,操作关闭南面围墙上的自动卷帘门后欲驾驶电动摩托车离开厂区,行动小组当即采取行动在卷帘门即将关闭瞬间控制住该男子并冲入车间,检查发现车间内虽然没有工人从事生产作业,但是存在两组的滚镀设备,一个小退镀车间,地板上四处堆放着电镀化工原料,部分未加工的铁链(铁片)堆放在场地中间。

 

现场脏、乱、差,电镀废水冒滴漏严重

 

  由此,行动小组在案源发现上取得了实质性突破。由于该小电镀场地处芗城区与龙海市跨界区域,现场执法人员一时无法确定地区归属,执法人员当即联系漳州市环境保护局与九湖镇人民政府。30分钟内,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九湖镇镇、芗城区环保局、九湖派出所、下庵村委等均闻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支援联合执法。经下庵村干部指认,该电镀厂部分办公场所、厂门位于漳州农校旧址属芗城区域,主要生产车间位于龙海市九湖镇下庵村后山社地界,现场控制的中年男子为下庵村村民。

 

执法人员现场查封场内电源箱和铁门

 

  经省行动小组及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协调,明确执法主体为龙海市环保局,有效解决了跨界区域监察属地问题。属地明确后,龙海市环境执法人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案情,局领导高度重视,时任分管副局长立即调集监察大队在家执法队员集合,带队连夜赶赴现场加强执法力度,并在省行动小组的指导下对该电镀厂进行全面勘察,同时启动查封、扣押程序。

 

电解槽内残余电解液的液体

 

环境监测人员采样

 

  龙海市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对车间内镀槽往南面1.5米处的地面废水收集口、围墙边的积水沟、边门外的雨水沟、车间东面镀槽和中间镀槽中的残留水、车间中存在的塑料桶内的生产残液6处。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场电源箱和铁门进行查封,并告知现场负责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场为无证无照的散乱污加工场。根据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车间东面镀槽残留水PH:5.83、镍:2.63mg/L、锌:6.06x104mg/L、总铬:3.51mg/L、六价铬:3.44mg/L;车间中间镀槽残留水PH:5.46、镍:4.29mg/L、锌:2.24x104mg/L、总铬:7.93mg/L、六价铬:7.24mg/L。该电镀厂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物质。龙海市环保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经研究讨论认定其行为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

 

  该场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物质,排放铬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罚措施

 

  1、执法人员当场对其进出场门实施了查封。

 

  2、该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龙海市环保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龙海市公安局经审查于2015922日立案侦查,于2015922日对邵**刑事拘留;20151029日对邵**逮捕。于20151225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1231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223日,龙海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3、同时,鉴于该场属于小散乱污作坊,在案件办理完毕后由属地镇政府对该场予以取缔。

 

案件启示

 

  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现场能否获得充足的证据是关键,工艺流程、产污环节、排污过程、排他性调查、经营者的供述等都需要借由现场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认定,现场如果留存的证据较少则较难于对整个案件的情况进行断定。口供的获得等方面也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才能得到较为准确的信息。所以在办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多的取得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让违法者百口莫辩,如实回答。而如果缺乏证据,则可能难以推翻违法者的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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