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违法情况
2019年9月8日,漳州市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南靖县靖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内的某木制家具生产企业排污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锅炉正在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锅炉除尘废水沉淀池发现池内设置有一个潜水泵,通过软管连接到锅炉除尘废水沉淀池北侧的雨水观察井内,检查时该潜水泵没有运行,软管出口没有排水,执法人员现场打开雨水观察井盖,发现该段雨水沟内残留水质感观为黑色的水,执法人员要求企业管理人员现场通电测试,通电后潜水泵可以将锅炉除尘废水沉淀池内的废水抽取到软管末端的雨水沟内。
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于9:36时在沉淀池北侧雨水沟采取水样1瓶,于9:37时在公司锅炉除尘废水沉淀池内采取水样1瓶,通电后于10:05时在潜水泵软管出口采取水样1瓶,合计采取水样3瓶。经2019年9月10日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编号:W190908013)该公司雨水沟PH值8.46,化学需氧量2730mg/L,悬浮物330mg/L;沉淀池PH值10.43,化学需氧量864mg/L,悬浮物166mg/L;潜水泵软管出口PH值10.84,化学需氧量1640mg/L,悬浮物1420mg/L。
违法事实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的规定。
处罚措施
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
2、作出行政决定后将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