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近日,生态环境部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如下: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对钢 铁烧结、球团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我部决定修改《钢铁烧 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3中“烧结机和球团焙烧设备”的颗粒物限值调整为20mg/m3、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 50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 100mg/m3。 原表3内容如下图: 二、将 4.9 条(应为4.8条)内容修改为:烧结机和球团竖炉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 16%,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焙烧烟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原: 三、增加 5.8 条,内容为: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