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持证排污、自主验收,为何仍被罚款?

2020-6-17 15:44|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488| 评论: 0|来自: 环保365

摘要: 2020年1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畜禽屠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虽然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且出具了国家版排污许可证,但是在浙江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中,该企业2019年自行监测 ...

2020年1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畜禽屠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虽然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且出具了国家版排污许可证,但是在浙江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中,该企业2019年自行监测数据完成率未达到要求。经进一步调查核实,2019年上半年,该企业废水自行监测污染物指标及废气自行监测频次均未达到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拟对该企业废水自行监测污染物指标未达到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柒佰元整,对其废气自行监测频次未达到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元整,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伍佰元整。

 

案件解析

 

究竟何为自行监测?

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又是什么?

 

  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因此对于排污单位而言,取得排污许可证并非一劳永逸。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本案当事企业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应的行业类别为牲畜屠宰,实施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企业已于2018年10月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而该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环境管理要求”章节明确,需对其废水、废气开展半年一次的自行监测。因企业意识淡薄,对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不了解,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且监测指标未涵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全部污染指标,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

 

  因此,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基础上,需对其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相关要求进行全面了解,并根据要求做好后续管理申报工作。领取国家排污许可证只是合法排污的开始,证后管理申报也需要重点关注。

 

补充

 

  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证后管理申报怎么做?

 

  ●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规定的要求在系统填报、提交(月度、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记载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并在系统上传监测方案、录入监测结果。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做好生产台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等,并在在系统上传。需为电子台账+纸质台账。

 

  ●存在改扩建、新建及其他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载明属于变更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和负责人被“双罚”,只因自主验收未落实环评要求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区内某沥青拌和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部分沥青料产品运输车辆未加盖,采用双层油布覆盖。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通过环保审批和自主验收的环评要求规定,沥青料产品运输方式为罐车。因此该企业沥青料产品运输未使用罐车,且运输车辆未加盖,采用双层油布覆盖的行为,未达到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处理结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生产部副经理池某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案件解析

 

  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过程中,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此外,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还出台了“双罚制”,即: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要求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从根本上增强意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参与、纵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而本案当事企业明显未落实其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即组织并通过了自主验收,却未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同时,该公司生产部副经理池某,作为公司的污染防治建设、自主验收等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工作中未切实履行职责,擅自简化污染防治措施,也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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