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运行的主要风险有哪些?附环保设施运行管控要点

2020-1-18 15:40|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862| 评论: 0|来自: 环保365

摘要: 解惑—哪些是环保设施?  ①生产设施:  指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2018)  ②污染治理设施  指对生产 ...

解惑—哪些是环保设施?

 

  ①生产设施:

 

  指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

 

  ②污染治理设施

 

  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

 

  ③自动监控设施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 2008〕6号)

 

  ④环境保护设施

 

  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由以上定义所界定的内容,可知环境保护设施包含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虽然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在使用功能上不同,但本质目的是统一的,即防治污染物。

 

  例如在《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对于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界定时,将自动监控设施视同污染治理设施。

 

1环保设施运行的主要风险

 

  01

 

  2019年3月21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郓城县欧亚专用车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焊接烟气未经焊接烟气净化装置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喷漆车间正在使用,但喷漆车间废气治理设施停止运行,废气治理设施未按要求装置过滤棉和活性炭。

 

  该单位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4月15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拾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02

 

  1月31日起,常州市新北生态环境局对莱依特化工(常州)有限公司多次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废气焚烧炉温控显示零点温度上调约500℃,生产时温控显示面板显示温度1100℃左右,实际焚烧温度仅600℃至700℃。2月22日,常州市新北生态环境局下达查封决定,对该公司车间反应釜及反应釜配套柜进行查封。5月20日,常州市新北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03

 

  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12日,在其废水、废气排放口比对监测中,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仪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比对监测结果均不合格。同时,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仪流速和氮氧化物比对监测结果均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对华怡纸业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处以罚款三万五千整;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处以罚款三万五千整。以上罚款共计七万整。

 

  04

 

  2019年3月,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水务部门对北京奥洁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废水通过PVC管道经一次、二次沉淀池,最终排至厂区北侧的污水蓄水池内。

 

  执法人员要求现场排空2个沉淀池后,发现一次沉淀池的部分和二次沉淀池全部未做防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并将该案件移送区公安部门。相关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哪些情形算“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

 

  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理解提示:从结果上看“污染物不经过法定排放口,直接排放的”或从行为上看“由主观上的不作为或客观上的过失,致使污染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已经罚了款,为什么还要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哪些情形算“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环境监测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

 

  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数据采集率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

 

  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污水池不做防渗,会被罚款、拘留?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环保设施运行主要合规风险有哪些?

 


(本文仅对环保设施运行使用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列举)

 

2环保设施运行的管控要点

 

  01污染治理设施层面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原则

 

  1、“保持正常用,不能用要报告”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24条)

 

  2、“与生产同步,环保停生产停”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置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10.1.2)

 

  3、“加强维养,确保可靠运行”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26条)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三步走”

 

  01. 建立环保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台账

 

  建立本部门/车间的环保设施台账;

 

  环保设施应设置标示:设备编号、流体走向等。

 

 

  02.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及相应职责;

 

  定期组织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的能力培训。

 

  03. 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规程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的控制窗口;

 

  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作业指导书。

 

污染防治设施需暂停运行怎么办

 

  【合规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维修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法律风险】

 

  闲置、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有排放行为的,适用逃避监管的处罚规定(罚款10~100万元) 。

 

  闲置、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则视为逃避监管(罚款10~100万元) 。

 

  闲置、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报告了,但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按《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处罚(2~20万元)。

 

  (在线监测设备也视同污染物处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管理

 

 

  生产设施也应建立并维护台账: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

 

  02自行监控设施层面

 

 

自行监控设施运行管理“三步走

 

  01. 建立运维规章

 

  明确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标准;

 

  与第三方运维商约定运维规章、汇报制度及绩效考评要求。

 

  02. 建立沟通汇报机制

 

  自动检测信息每月导出存档,台账信息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总;

 

  建立内控预警,明确报警汇报及处置流程。

 

  03. 定期检查运维状态

 

  企业应定期检查第三方运维商的运行状态,依据运维规章对其考评。

 

异常情况处理

 

  一、数据异常:及时提交报告

 

  企业可委派企业内部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每个工作日对上传的在线数据进行审核,应当在每日12:00前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指定平台,提交前一自然日数据异常原因分析报告,分析数据出现问题的原因,以便政府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核实。

 

  二、设备故障:及时报备并检修

 

  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用手工自行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监测设备需拆除、闲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拆除或闲置三十日前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自行监控设施台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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