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期限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明确验收的责任主体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行为负责,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步开展。
验收、调试、监测
要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前言、验收监测依据 ●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 ●验收评价标准 ●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 ●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 ●环境管理检查 ●公众意见调查 ●结论和建议等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验收中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参照企业自行监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并为其监测数据和结论负责。
关于验收工作组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监测单位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可以从各级环保部门建立的环保专家库中选取,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关于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工程变动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
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验收资料归档要求参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
●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已有危废转移的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确认文件。
●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竣工相关图件(包括主体工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照片或图纸)。
●环保部门出具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文件。
●其他证明材料(例如关停证明等)。
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是否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需配套建设在线监控设施的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完成;
●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需配套建设在线监控设施的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关于“未验先投”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罚。
根据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