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意了:未通过环评审批的设备一台都不能上!

2019-11-25 15:22|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579| 评论: 0|来自: 环评爱好者网

摘要:  环保审批手续一个都不能少,未审批生产设备一个都不能多,支塘镇就查处一家私自扩建生产设备企业。案例回顾  近日,支塘镇执法人员在当日执法检查中对支塘工业园区某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较环评审批新增了 ...

 环保审批手续一个都不能少,未审批生产设备一个都不能多,支塘镇就查处一家私自扩建生产设备企业。

 

案例回顾

 

  近日,支塘镇执法人员在当日执法检查中对支塘工业园区某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较环评审批新增了钢筋弯曲机1台、数控螺纹钢新型调直机1台、智能钢筋弯箍机器人2台,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料露天堆放在厂区南侧,无三防措施,混凝土脱模剂存在跑冒滴漏现象,脱模剂混着水积存在电缆沟内。

 

该单位新增的智能钢筋弯箍机器人

 

该单位新增的数控螺纹钢新型调直机

 

依据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1、对擅自新增设备的违法行为处擅自新增设备投资额百分之二罚款54618元;

 

  2、对固废流失扬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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