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力争在明年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6种情形将追究赔偿责任 ...

2019-5-15 10:52|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392| 评论: 0|来自: 宁德网

摘要: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损害生态环境,就得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日前,宁德市委办、宁德市政府办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提出到2020年,力争在全市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 ...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损害生态环境,就得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日前,宁德市委办、宁德市政府办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提出到2020年,力争在全市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6种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据了解,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实施方案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该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划分以《宁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为准);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在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存在数量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情形的,赔偿权利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具体追责情形以涉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福建省有关政策性指导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根据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还提出,将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协议、诉讼裁判文书、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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