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重点内容解读 ...

2019-10-31 13:38|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1237| 评论: 0|来自: 中国排污许可

摘要: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已开启。“生活垃圾焚烧技术规范”重点解析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电力、热 ...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已开启。

 

 

“生活垃圾焚烧技术规范”重点解析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代码D44)”“电力生产(代码D441)”“生物质能发电(代码D4417)”类别中的生活垃圾、污水污泥直接燃烧发电单位;“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代码N77)”“环境治理业(代码N772)”“固体废物治理(代码N7723)”类别中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一般固体废物治理(焚烧及焚烧发电)单位;“公共设施管理业(代码N78)”“环境卫生管理(代码N782)”类别中的生活垃圾、污泥焚烧单位。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指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焚烧厂或焚烧发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废气产排污环节

 

  废气主要包括:焚烧废气、装卸储运产生的废气、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等。其中:

 

  1. 焚烧废气产生于焚烧系统,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

 

  2. 装卸储运废气产生于生活垃圾(污泥)厂内运输、装卸和贮存、脱酸中和剂、脱硝剂及助燃煤(油、气)等物料装卸和贮存、焚烧飞灰、残渣贮存等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颗粒物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恶臭气体。

 

  3.渗滤液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产生于渗滤液处理装置,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恶臭气体。废水产排污环节

 

  废水主要包括:焚烧厂内工业废水综合处理站废水、垃圾渗滤液、湿法脱酸废水、生活污水等。其中:

 

  1.焚烧厂内工业废水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产生于化学水处理系统、锅炉排污水等环节,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等。

 

  2.垃圾渗滤液产生于垃圾贮存等区域,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初期雨水、生活垃圾(污泥)运输通道及卸料大厅冲洗水成分与垃圾渗滤液性质相似,一般情况下合并处理。

 

  3.湿法脱酸废水产生于湿法脱酸环节,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硫化物、氟化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

 

  4.生活污水产生于厂区内员工生活及办公等,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动植物油等。

 

  典型生产工艺

 

 

  执行标准

 

  废水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标准;废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等标准。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

 

  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以及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等。其中:

 

  1.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

 

  2.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3.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包括:废气中的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

 

  排放口划分

 

  废气排放口:焚烧烟气排气筒为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浓度管控指标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指标:颗粒物、氮氧化物(以NO2计)、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指标: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色度、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动植物油等。如采用湿法脱酸,还包括硫化物、氟化物等指标。

 

  许可排放限值管理要求

 

  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按照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控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

 

  水染物许可排放限值: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仅说明排放去向。

 

  运行管理要求

 

  废气:

 

  1.每台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按照HJ 75、HJ 76等相关标准落实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的要求。

 

  2.焚烧控制条件应满足GB 18485等相关标准要求。

 

  3.对活性炭、脱酸中和剂、脱硝剂等烟气净化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记入台账。

 

  4.袋式除尘器应按照HJ 2012等标准规范要求安装压差计,定期进行泄露检测,及时更换袋式除尘器破损滤袋,保证滤袋完整。

 

  5.严格管控无组织排放,产生无组织废气的环节,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治理措施、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或环境管理措施。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停炉期间应收集并经除臭处理;生活垃圾(污泥)运输通道、卸料大厅等区域应加强冲洗;卸料大厅车辆入口通过设置风幕、常闭门等装置,保证密闭效果;全厂恶臭气体应满足GB 18485、GB 14554要求后排放。

 

  废水:

 

  1.产生的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2.应对贮存和作业区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3.规范记录废水处理设施开停、维修巡检、药剂和消耗材料使用、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等数据。

 

  工业固体废物:

 

  1.应建立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去向(贮存、利用、处置及委托利用处置)及相应量。

 

  2.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厂内妥善处置。

 

  3.飞灰、烟气脱硝废钒钛系催化剂、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焚烧飞灰经处理符合GB 16889要求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经处理满足GB 30485要求后,可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

 

  4.按GB 18485的要求,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与飞灰固化物开展监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要求:

 

  1.排污单位应当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2.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自行监测要求

 

  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等的要求,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应开展自行监测的包括有组织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涉及第一类污染物的)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内部监测点位等。

 

  生活垃圾焚烧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按GB 18484及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烟尘(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化氢、氮氧化物(以NO2计)应实行自动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强化环境监管;排污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树立便于查看的显示屏,将焚烧生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实地向全社会公开,强化监测信息的公开。

 

  台账记录要求

 

  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记录频次: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按年记录,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时记录;正常工况按日或班次记录,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

 

  记录存储及保存: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媒介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质类档案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电子台账保存于专门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存贮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

 

  执行报告要求

 

  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要求等。季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状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燃料及其处理(消耗)量等。

 

  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合规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执法监测或自行手工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数据满足GB 18485要求。一般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和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合规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或自行手工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数据低于或等于GB 16297、GB 14554等排放标准限值。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相关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合规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外)低于或等于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为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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