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罗山社店男子陈某私设炼油加工点,非法处置三吨以上危险废物,且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生产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昨日,晋江法院一审对这起污染环境罪公益诉讼案作出宣判。 晋江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9月,陈某私自在晋江市内坑镇加塘村开设一炼油加工点,雇佣工人将收购的废机油进行加热蒸馏后作为成品油出售,废机油残渣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外面,严重污染环境。 2018年9月5日,晋江环保与公安部门查处了上述炼油加工点,现场扣押生产工具及尚未处置的废机油19.02吨。经检测,该加工点外排的废机油残渣水中锌浓度为64.8mg/L,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的12.96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的规定,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 经评估,陈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外排生产废水,造成受污染的土壤损害恢复总费用约为248.75万元,其间损害费用为14.61万元,浅层地下水损害恢复费用约为10.5万元。 此外,2018年8月至9月期间,陈某还参与多起贩卖毒品活动。 法庭上,陈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2000元。 此外,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用2946600元,并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08000元(含罚金共计3106600元)。 晋江法院经办法官指出,此案是晋江第二起刑事附带民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将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