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戴某辉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戴某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十五万元;禁止戴某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电镀生产行业,期限三年。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原涵江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联合莆田市环保局、三江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位于涵江区三江口镇后郭村温厝路48号对面的小电镀厂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戴某辉于2018年3月在现址从事五金电镀生产加工,该电镀生产点车间内的漂洗废水漫流经车间地面及导流沟排入车间内收集池,收集池共2处,收集池用于收集电镀生产废水,收集池设有水泵及PVC管道(管径约4cm),管道向西通至厂界外。现场检查时收集池水泵正在使用,抽取收集池内废水通过PVC管道排放到厂界外西侧温厝路雨污管网内。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在戴某辉的陪同下对电镀车间电镀槽内采集水样1个,在车间西南侧电镀废液收集池内采集水样1个,在车间中部电镀废液收集池内采集水样1个。 2018年9月10日,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莆环测(2018)246号监测报告,显示车间西南收集池废水中总镍、总铬、六价铬分别为30.8mg/l、292mg/l、245mg/l,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60.6倍、291倍、1224倍。原涵江区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涵江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侦查。经过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及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涵江区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 据悉,这是涵江区法院首次将“从业禁止”写进刑事判决书,也是莆田市法院首例适用“从业禁止”法条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 |